(2015)建白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卢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