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正满与王珍容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满,王珍容,张永丽,王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满,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执行人王珍容,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永丽,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王琳琳,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正满、王珍容申请执行张永丽、王琳琳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