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非执审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张国华、陈雪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张国华,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非执审他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负责人余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雪,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华、陈雪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已立案受理,并由审判长潘钧,审判员杨定涛、詹武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钧审判员 杨定涛审判员 詹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