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蔡克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定平,村民。系申请人李某某叔叔。被申请人蔡克霞,女,生于1978年6月5日,村民。系申请人李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蔡克霞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蔡克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对蔡克霞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