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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闫亮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亮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3734号罪犯闫亮,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闫楼村。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闫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闫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期间,闫亮冒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警察,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等七人现金共计17500元。经查询,闫亮为七名被害人所办证件均为假证。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认为,罪犯闫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闫亮予以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闫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赃款追退及服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亮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