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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7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7059号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法定代表人:颜台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誉川,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红江,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7602-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欧治模,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平,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蒋云伟,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