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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袁家兵诉邬长忠、郑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5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袁家兵,男,住隆昌县。被告:邬长忠,男,住隆昌县。被告:郑英,女,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兵诉被告邬长忠、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兵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家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