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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明与农业银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负责人杜亚峰,行长。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存款3864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