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褚昌与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昌,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80号原告褚昌(曾用名褚伟),男,1978年12月07日,满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志,男,1980年12月05日,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艳华,女,1989年04月02日,满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褚昌与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昌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被告王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昌诉称,被告王艳华与借款人周占成系夫妻关系,周占成于2014年1月26日向我借款60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据,后周占成去世,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艳华进行偿还,后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6日开始按月利率15‰向我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被告王艳华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知道周占成向原告借款,我也没有能力偿还。2010年12月27日,我与周占成登记结婚。2014年6月15日,周占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被告王艳华与周占成登记结婚。2014年1月26日,周占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上款系周占成借楚伟现金利息按1分5厘计算,2014年1月26日,借款人:周占成”。2014年6月15日,周占成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借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怀疑是赌债,但没有反驳证据,应以原告提供的借据认定原告与周占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周占成给原告出具借据的时间为周占成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褚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26日开始被告王艳华按月利率15‰向原告褚昌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艳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丽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