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日开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善芬、汪运浩与安宝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善芬,汪运浩,安宝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张善芬。申请人:汪运浩,被申请人:安宝君。申请人张善芬、汪运浩亲属汪照喜驾驶电动车,与被申请人安宝君驾驶的鲁L×××××/J651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2014年12月2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张善芬、汪运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安宝君驾驶的鲁L×××××/J651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宝君驾驶的鲁L×××××/J651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