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益赫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范恩与卜舟宇、盛晖、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范恩,卜舟宇,盛晖,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益赫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石范恩。被执行人卜舟宇.被执行人盛晖.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洪家村社区人民路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范恩与被执行人卜舟宇、盛晖、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卜舟宇、盛晖、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范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石范恩与被执行人卜舟宇、盛晖、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杨 光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