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5民初2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舒雨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舒雨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242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 代表人:田红红,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雨微,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舒雨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雨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舒雨微偿还本金8587.85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913.65元、违约金1548.29元、短信服务费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舒雨微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舒雨微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5年1月13日 截至日期 2019年8月8日 欠款金额 本金 8587.85元 利息 913.65元 短信服务费 3元 律师费 2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舒雨微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要求舒雨微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短信服务费和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舒雨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雨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尚欠透支本金8587.85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913.65元、短信服务费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舒雨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舒雨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