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涛与郑长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郑长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陈涛,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春,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郑长春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 判 长  徐华武审 判 员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余汝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