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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芝柏、魏崇琦与刘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芝柏,魏崇琦,刘淹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芝柏,男,汉族。申请人:魏崇琦,男,汉族。申请人:刘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芝柏与魏崇琦、刘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芝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芝柏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芝柏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