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芝柏、魏崇琦与刘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芝柏,魏崇琦,刘淹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芝柏,男,汉族。申请人:魏崇琦,男,汉族。申请人:刘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芝柏与魏崇琦、刘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芝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芝柏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芝柏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