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邓志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邓志坚,张嘉权,何巾连,潘佩珊,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张嘉艳,曾沛仪,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联发展有限公司,何淡良,杨文辉,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梁启明被执行人邓志坚,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嘉权,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巾连,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佩珊,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办公楼)华商2-05号。法定代表人潘佩珊被执行人张嘉艳,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沛仪,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D3区钢铁世界大道04、05号。法定代表人何淡良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段道教商业区一排23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权被执行人何淡良,男,汉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文辉,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D3区钢铁世界大道0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联发展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潘佩珊、邓志坚、何淡良、曾沛仪、张嘉权、张嘉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478597.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