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伍,无业。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伍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伍经预谋,窜至平阳县昆阳镇工业区兴工一路1号林修记家中,推门潜入,趁屋主熟睡之机,盗走二楼前间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失主林修记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伍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伍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返还失主林修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