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乾柳诉被告卢仁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乾柳,卢仁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苏乾柳,女。被告卢仁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乾柳诉被告卢仁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乾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苏乾柳已预交),由原告苏乾柳负担。审判员 高筱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