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温家村村民委员会、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56-1号原告: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温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夫箱。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被告:江苏中盛集团徐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前进。被告:徐止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工程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所有的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