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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四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四辉,男,1984年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餐厅经理,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岭,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四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四辉及其辩护人赵新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高四辉结识被害人王某某,二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4年9月初,因王某某提出分手,高四辉遂以传播王某某裸照、做爱视频,败坏其名誉等相要挟,向王某某索要5000元。2014年9月13日9时许,王某某被迫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泉城医院附近给付高四辉现金5000元,被告人高四辉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图片、提取说明、情况说明、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四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四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主动替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四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四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二、扣押的被告人高四辉的黑色大屏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