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温玉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芹,温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芹被执行人温玉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淑芹与被执行人温玉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温玉利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温玉利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100**号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为申请执行人王淑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