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凯与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凯,男,1969年10年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