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钟开伟、钟爱云、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钟开伟,钟爱云,张海平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198-1号原告刘强。被告钟开伟。被告钟爱云。被告张海平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钟开伟、钟爱云、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钟开卫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矿泉路南-1号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钟开卫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矿泉路南-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43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