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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凌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王凌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01号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亨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宽,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磊,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凌慧,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凌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