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储樟耀。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