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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储樟耀。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