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石天畅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震威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震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天畅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喻斌,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震威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95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震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震威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震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230元,减半收取为4115元,由上诉人陈震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柴卓��判员郭生俊代理审判员南又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黄显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