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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宋振贺与沂源盛世向阳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贺,沂源盛世向阳酒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805号原告宋振贺。被告沂源盛世向阳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祁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贺诉被告沂源盛世向阳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