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靳兵与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兵,王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靳兵。被告:王志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兵与被告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兵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兵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