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云德申请执行范真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德,范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德,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范真安,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刘云德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真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