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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侯安华与范海波、范海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32-1号原告侯安华。被告范海波。被告范海漫。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安华与被告范海波、范海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范海波、范海漫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即日起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原告侯安华名下座落于×××××××××××��××××××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田同庆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