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林武、王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武,王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保字第4号申请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叶仙万。被申请人:吴林武。被申请人:王小燕。申请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吴林武、王小燕为诉前财产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林武、王小燕位于江苏省无锡市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91号2001室房产(保全标的额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林武、王小燕共有坐落在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91号20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本次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共20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