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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晓东与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东,朱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蔡晓东。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东与被告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晓东负担。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