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传龙、卢坤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传龙,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3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卢坤,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因赌博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人民币18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谢传龙、叶某、廖某、卢坤伙同邵某、柏正贵、薛老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西塘社区大底村一带山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谢传龙系赌场股东,被告人卢坤、廖某负责站窗门角,被告人叶某负责看场。同月20日晚上,被告人谢传龙、廖某、卢坤、叶某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西塘社区三永村彭家山山顶一空地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8名,查获赌资人民币237740元。上述查获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邵某、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戴某、林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传龙、卢坤、廖某、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卢坤、廖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传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卢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三、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四、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显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