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仲执审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兵申请执行雅安正一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工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仲执审他字第3号申请人:李兵,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桂英。被申请人:雅安正一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住址: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金旭升。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芦劳仲案裁字(2014)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强制执行。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雅安正一云母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兵12个月医疗期工资壹万零贰佰柒拾贰元正。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李兵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支付12个月医疗期工资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确认的给付期限,现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兵申请执行的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芦劳仲案裁字(2014)1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内容准予执行。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周秋松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