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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波与刘军华等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波,刘军华,公伟,于涛,徐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73号申请人:刘波,居民。被申请人:刘军华,,居民。被申请人:公伟,居民。被申请人:于涛,居民。被申请人:徐建波,居民。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刘军华、公伟、韩强、徐建波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军华、公伟、于涛、徐建波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2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建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