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井研县兴全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与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兴全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兴全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城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李学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法定代表人:王远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480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9061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