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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严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