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严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