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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郭迎军、薛创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郭迎军,薛创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81号原告施某某。法定代理人施运宝,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施小花,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郭迎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薛创业,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古城镇三薛行政村西薛自然村4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郭迎军、薛创业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施运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德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