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遂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