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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苏其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99号原告周×××,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