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防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归发琼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防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归某。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归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实行独任、组成合议庭审理。因不适宜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归某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路经防城区S312线25KM+800KM路段时,与相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桂N×××××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防城港市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认定,归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乙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2月9日20时,被告人归某自行到防城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害人郭某乙家属邓星月等五人与被告人归某、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就本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达成协议书,约定: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向邓星月、郭盛荣、郭春彤、郭杰、黄玉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513497.49元,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归某放弃要求邓星月、郭盛荣、郭春彤、郭杰、黄玉英返还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已赔偿的丧葬费及处理尸体费23800元的请求邓星月、郭盛荣、郭春彤、郭杰、黄玉英对归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认为,对被告人归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归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归达耀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尸体埋葬协议、赔偿凭证、当事人血液(尿液)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郭某甲尸体检验报告书(附照片)、检验鉴定结论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谅解书及调解笔录、两份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归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经查明被告人归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的不良影响,为此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代理审判员 沈 洁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危险的;(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