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无业,住德令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