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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无业,住德令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