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再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再终字第00004号原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11月1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2012年11月13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认定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l1月l5日作出(2011)承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认定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承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l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如前所述,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承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李某某以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承刑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李某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冀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静、周亚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承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和丰宁满族自治县(2012)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