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有富与徐利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有富;徐利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郑有富。被执行人徐利骏。本院在执行郑有富与徐利骏(2015)衢执民字第1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