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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何理江,徐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生。被申请人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熙明。被申请人刘国忠。被申请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被申请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被申请人张熙明。被申请人曹良生。被申请人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理江。被申请人何理江。被申请人徐雪英。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何理江、徐雪英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何理江、徐雪英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何理江、徐雪英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