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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