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芸娇与郭锦汉、肖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芸娇,郭锦汉,肖爱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芸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锦汉。原审被告:肖爱兵。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李芸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芸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