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6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远。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再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文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1742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1月1日计至2009年3月27日按本金574200元,从2009年3月28日计至2010年2月22日按本金474200元,从2010年2月23日计至2010年12月11日按本金374200元,从2010年12月12日计至2011年2月1日按本金274200元,从2011年2月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本金174200元,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17元。张文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文远配偶李静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X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执行人张文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