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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月秀与被告四喻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秀,喻红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王月秀。委托代理人贾仕发。被告喻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秀与被告四喻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月秀负担。审 判 长  杜 伟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