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月秀与被告四喻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秀,喻红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147号原告王月秀。委托代理人贾仕发。被告喻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秀与被告四喻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月秀负担。审 判 长 杜 伟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