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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白云湖镇高桥村民委员会与张冠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style='cousor,张冠月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2225号原告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东元,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冠月,男,生于1943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新亭(系被告张冠月之子),男,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冠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东元、委托代理人孙丽娜,被告张冠月委托代理人张新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张冠月承包原告位于章丘市白云湖穿湖路西大沟的鱼池一个。因为穿湖路西大沟不是正式的鱼池,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2005年12月11日,被告张冠月支付2004年、2005年两年的承包费2812元,具体时间为2003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1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张冠月未支付承包费,未交付鱼池,鱼池一直使用到2013年。2013年雨季,大约是8月份左右,为了防洪排涝,村里收回鱼池,是镇上安排的。自2005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被告张冠月尚欠承包费5624元。2010年度及以后的承包费,不再收取。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5624元及利息。利息,每一期的承包费,按每年的1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以年度承包费1406元为基数。《章丘市白云湖镇农村记帐服务中心票据》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且该票据清楚的体现了2004年、2005年度西大沟承包费每年1406元,两年共计2812元。该票据系章丘市白云湖镇记账中心的正式票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被告张冠月辩称:穿湖路西大沟,是荒废的沟,五、六亩地的面积。被告张冠月是否支付承包费,代理人不知道。被告张冠月没有承包原告的鱼池。既然案由是承包合同纠纷,请原告出示有效证件或双方有效的承包合同。不能光用嘴说,需要拿证据,我还说原告还欠我两万元呢。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有效的合同,就是诬告。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不是以条子为证据的。原告提供的《章丘市白云湖镇农村记帐服务中心票据》不能作为证据,这是会计自己写的,他写的1406元,也可以写成14万元,是个人写的,白搭。这个荒沟是废物利用,谁占着谁养,我占着呢,我与我父亲使用着。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05年12月11日章丘市白云湖镇记账中心《章丘市白云湖镇农村记帐服务中心票据》,被告张冠月支付原告位于章丘市白云湖穿湖路西大沟2003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11日两年的承包费2812元;被告认可,该西大沟是废物利用,被告及其代理人使用着。根据原告陈述,2013年8月份左右,为了防洪排涝,原告收回该西大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05年12月11日章丘市白云湖镇记账中心《章丘市白云湖镇农村记帐服务中心票据》,被告张冠月支付原告位于章丘市白云湖穿湖路西大沟2003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11日两年的承包费2812元;被告认可,西大沟是废物利用,被告及其代理人使用着。上述当事人陈述和票据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承包上述西大沟,年度承包费1406元,被告已支付2003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11日两年的承包费2812元。据此,自2005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4年承包费应为5624元。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西大沟,负有支付承包费的义务,被告未支付承包费,依法承担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冠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位于章丘市白云湖穿湖路西大沟的2005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4年的承包费5624元。二、被告张冠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位于章丘市白云湖穿湖路西大沟的2005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4年的承包费5624元的利息(自2006年至2009年从每年的12月11日起按年度承包费1406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冠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记录孙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