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葛保竹与 李海勇工程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字第22号葛保竹:你与李海勇工程款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五中字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金额774378元及利息,执行费143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来自: